近些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国际化版图不断扩大,尤其是作为基础行业的矿业发展如火如荼,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猛,足迹早已遍布五湖四海,投资的矿种也是异常丰富,无论是作为能源的煤炭、石油还是其他金、铁、铜、磷等金属与非金属。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同时也极大的带动了当地的投资、就业和基建等方面的发展,可谓是双赢的选择。
随着投资和发展的深入,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区域政治动荡,中国企业在参与海外资源类项目时必然会面临更多的政策性风险。另外,作为外来投资者,由于部分中国矿业企业对国际及当地投资环境了解不够及适应不良,多数投资效益并不理想。因此,了解和熟悉国外投资环境,尊重当地政治、文化、法律,注重合规经营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
以印尼矿业投资为例,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MEMR)在12月31日突然发布通知,为了缓解国内电厂煤炭供应紧缺问题,优先保障国内发电用煤,政府决定自1月1日起至1月31日内禁止所有煤炭出口,包括在港口待装船和已经装船的煤炭,将其全部供应国家电厂。
同时,1月6日,印尼总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多达2078家矿业及煤炭公司的许可证已被撤销。
总统同时表示,这些公司从未向政府报告过他们的工作计划,也并未有效执行许可证,因此无法保证自然资源是用来改善印尼人民的生活。此外,还撤销了192份林业部门许可证,总占地3,126,439公顷。这些执照被撤销的原因是公司活动并不活跃、或并未制定工作计划等。
总统强调,自然资源需由国家控制,并尽可能用于保证人民的繁荣。
震惊之余,也情有可原。
目前多方行业专业人士都表示支持总统的决定,印度尼西亚镍矿商协会 (APNI) 强烈支持总统佐科·维多多 (Jokowi) 采取措施改善自然资源治理,尤其是采矿业,特别是现在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电池生产的主阵地。
“确实,现在是在印度尼西亚为采矿业带来秩序的时候了,以实现平等、透明和公平,以纠正不平等、不公正和自然损害,”APNI秘书长Meidy Katrin Lengkey如是表示。据Meidy介绍,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并且基于公正,通过彻底评估采矿业务许可来改善采矿治理。
同时Meidy透露,“确实许多矿区只是“闲置土地”,没有生产力,对国家收入没有作用,尤其是没有为社区、国家带来好处。”
因此,APNI支持总统撤销未执行、不生产和不遵守规定的商业许可证的步骤。
同时了解到,为充分考虑企业诉求,政府已经决定,对存在不合规行为可能导致撤销相关许可证的企业会提前进行警告和提示,如不能限期内解决问题,则会立即执行后续行政措施。
由此更加可以看出,遵守契约精神并合规经营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如果企业不能充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政策、法律和文化,就无法保证其投资、运营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乃至社会性,有些甚至无视当地的政策法规,进行一些“钻空子”、“打擦边球”的“小聪明”活动,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会随时危及企业和投资活动的生命。
我们作为印尼Hulubalang金矿项目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深度参与者之一,与BDLP等股东从开始就一直认真和严格履行着作为企业和投资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项业务的开展和运行,都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契约精神”,注重合规经营。我们深知,商业活动的基础之一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基础支撑,更是企业长治久安、繁荣向前的根本保障。同时,作为一个企业,我们也毅然担负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努力回报当地人民,配合当地政府,为不断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末尾,分享“印尼矿业公司应提交的主要报告类别”同大家共同学习遵守。
根据印尼法律的要求,持有探矿证IUP、采矿证IUP及特别采矿许可证IUPK的矿权公司(“矿业公司”)应定期向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能矿部”或“MEMR”)或省长披露相应的报告。报告申报是矿业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能矿部对于矿业公司监管的主要依据。
1、矿业公司的报告义务
矿业公司应定期向能矿部提交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报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定期报告:在一定时期内定期提交的报告。定期报告分为两种类型,即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最终报告:就所开展矿业活动的最终结果提交的报告。
(3)特别事项报告:特别事项报告是在发生特定事件时需要提交的报告。
矿业公司应提交如下所列的采矿活动报告:
提交报告的时间:
对于报告的评估
(1)能矿部官员根据其职权可以对月度或季度报告做出回复。
(2)如果能矿部官员根据其职权对月度或季度报告做出回复,则提交人必须在收到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
2、矿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RKAB)义务
RKAB是指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简称“年度RKAB”),是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本年度预算,包括业务、技术和环境三个方面。
矿业公司必须提交年度RKAB报告并获得能矿部的批准,同时需要提交关于年度RKAB中声明的采矿业务活动执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
(1)RKAB的提交:
矿业公司必须在以下期限内向能矿部或省长提交年度RKAB报告:
a.矿业公司在取得矿权证(探矿证IUP、采矿证IUP、特别矿权证IUP)之日起30日内;
b.矿业公司应在每年度结束前的最早90日但不得晚于4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RKAB报告。如果矿业公司的矿权证在当年度结束前的45日内取得,矿业公司应在以下期限内提交RKAB报告:
(a).在当年度根据RKAB计划开展实施运营之前;
(b).不迟于当年度结束(提交下一年度RKAB计划)。
(2)RKAB的评估:
政府评估RKAB报告的程序:
(3)RKAB变更: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第11/2016号条例第88条规定了对RKAB和报告的变更:
1) 如果采矿或探矿的数量发生变化,矿业公司可以申请变更一次当年年度的RKAB。
2) 第(1)条所指的年度RKAB的变更应在矿业公司提交第二季度报告后提交,且不得迟于当年7月31日。
对于以上的变更,能矿部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此外,如果技术、经济和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矿业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变更。
3、未能及时履行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RKAB报告义务的矿业公司,可能受到以下法律制裁或处罚:
(1)行政处罚类别:
A:书面警告;
b:暂时中止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
c:撤销矿业许可证。
(2)能矿部根据其职权给予行政处罚。